(二)资格复审 在面试资格复审前, 将按规定组织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录计划的4倍确定。招录机关从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按照招录计划的2倍,依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按录用人数的4倍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选)。如体能测评合格人数与计划录用数达不到2: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资格复审时,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招录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已就业的还须就业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退役士兵以及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持二代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已就业的退役士兵同时须持就业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进行资格复审。报考专门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生,进入面试的须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由服务所在地和市以上派出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大学生村官由市县组织部门审核盖章,“西部计划”和2010年以前参加“三支一扶” 项目人员由团省委审核盖章,“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人员由省教育厅审核盖章,2010年及其以后参加“三支一扶”项目人员未取得服务证书的由省人社厅审核盖章)。如不能提交《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或被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开始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按笔试总成绩从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资格复审开始后,按资格复审合格的实际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三)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依据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录用计划的2倍送相关院校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确定体检人选;如复试均不合格,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如出现参加面试人数小于或等于招录人数形不成竞争和报考法律硕士职位面试人数与招录计划小于或等于2:1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行体检和考察。 考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若2名以上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总成绩仍相同,按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确定;如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仍相同,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加试一场面试,考生的成绩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列。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有关项目和标准。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情况。考察期间将继续对考生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面试结束后,各环节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五、录用 招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考察合格人选中提出拟录用人选,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在山西人事考试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报有关院校,由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用人员在接到录取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报到,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六、其它 试点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录用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 被录用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用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法律硕士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管理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管理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一览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351—3083737 省教育厅: 0351—4862659 省公安厅: 0351—3659106 省人事考试中心: 0351—7331654 附件下载: 2015年山西省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职位表.xls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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