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资格复审和面试 面试前的资格复审由各市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分别负责。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且笔试、体检(体能测评)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不符合资格复审要求的,取消报考者的面试或进入下一程序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网上报名时所填写的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包括: ①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户籍证明;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历证明材料;③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及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④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县级以上项目办出具的服务证和考核合格的证明;参加到村(社区)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县以上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⑤退役士兵还需提供退役证、县(区)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本次面试将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人选按招录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面试成绩现场通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笔试成绩再相同,按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六) 考察(政审)和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人选。各招录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政审)。 拟录取人员名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网站公示。在考察(政审)、公示期间,因不符合要求等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被录取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七) 审批、入学及录取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并报省委政法委备案。相关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时间为2016年2月底前。省教育厅配合培养院校对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属省级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并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班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班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招录单位所属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将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招录单位所属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 有关优惠政策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 招考咨询电话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83236050 省教育厅: 025-83335142 省司法厅: 025-83591125 省民政厅: 025-83590532 省监狱管理局: 025-86265125 考务咨询电话: 025-83236085 附件: 1.2015年江苏政法干警考试职位表
江苏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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