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第139号令)、《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江人社发〔2010〕573号)、《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江府办〔2008〕107号)及其《实施意见》(江人发〔2008〕217号)、《江门市面向基层定向招聘机关雇员事业单位职员试行办法》(江人社发〔2011〕807号)精神,现就2015年江门市事业单位职员及市直机关普通雇员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详见附件1《2015年江门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位表》、附件2《2015年江门市直机关招聘普通雇员岗位表》。 二、应聘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身体、年龄及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2015年江门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位表》、附件2《2015年江门市直机关招聘普通雇员岗位表》)。 (二)专业、学历、学位要求 1、“专业要求”如设定到学科类目的,学科类目界定按《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5年版)》(附件3)执行;目录未列入的专业,按目录中相近学科确定类别。 2、“专业要求”设定为目录中或目录外的具体专业的,则应聘者毕业证上的专业表述必须与岗位要求一致,否则不具备应聘该岗位资格。 3、应聘者学位种类、学校院系种类、修读课程、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均不能作为报名专业的依据。 4、招聘岗位没有要求学位的,应聘者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名。 (三)工作年限 招聘岗位如设定工作经历年限要求的,工作经历起算时间以在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起始时间算起;在军队工作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务经历,视为工作经历。从事指定类型的工作经历,还应以单位证明、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材料为依据。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期为2015年8月底止。在校全日制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分“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指在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含2014年及2014年以前暂缓就业毕业生以及2016年后毕业的在校生),且须于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港澳学习、留学归国人员报名的,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为加强我市机关人才队伍建设,及时向机关输送一批德才兼备、经过基层历练的优秀人才,根据《江门市面向基层定向招聘机关雇员事业单位职员试行办法》、《江门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本次招聘推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招聘,凡报名时服务期满不超过3年或服务期满继续聘用,且服务期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均可报名。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包含以下人员:由本市组织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三支一扶”服务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高校毕业生;属本市户籍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 (五)其他 1、招聘公告所列资格条件为最低条件,凡资格条件高于公告规定要求者均可报名。 2、国有单位在职人员,或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名的,须征得现工作单位或委培、定向单位、所在院校同意。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校)在职人员报考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证明或与学校解除合同的证明,若为公立学校在编人员的,需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3、应聘者不得应聘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担任负责人员的事业单位秘书、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不得应聘与本人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亲属所在单位的机关雇员岗位。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4、以下人员不得报名应聘: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5年,或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或其他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人员;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或参加广东省2014年粤东西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约的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人员。 5、本公告“应聘资格条件”中未作明确界定的,参考《广东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附件4)中“关于报考资格条件”的解释。 6、应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设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联系电话详见岗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