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省统一部署,决定组织开展安徽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招录工作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现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模式和职位 (一)专科教育。招录高中学历起点的退役士兵、专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招录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招录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2015年安徽省计划招录培养410人,其中,法院系统9人,检察院系统12人,公安系统318人,司法系统71人。 二、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 3.经我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即“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下同),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安徽生源或招录公告发布前户籍已迁入安徽,下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2.生源条件。退役士兵须具有安徽省常住户口;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是安徽省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选拔的人员,或中央及外省选拔的安徽籍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限生源。 3.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24日至1997年8月24日期间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按人社部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中30周岁以下指1984年8月24日以后出生。 报考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9年8月24日至1997年8月24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年龄放宽到27周岁(1987年8月24日以后出生)。 4.学历条件。报考高中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报考专科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其他条件。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