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或面试前,省司法厅、各市及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对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不符,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的资格。出现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报考同一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同时,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退伍证和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提供服务基层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四)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进行,由省司法厅、各市及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实际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或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其中:报考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职位的,按2:1的比例确定。 体检、考察工作由省司法厅、各市及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体检和考察合格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要求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七)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等额确定拟录取人选,按有关规定公示7天。公示后,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2:1比例确定拟复试人选,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经培养院校复试后确定拟录取人选。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7天。公示后,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招录职位。 以上职位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录取工作于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录取人员于2016年2月底前入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