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考试内容应为公共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招聘考试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招聘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定期招聘考试由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经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报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际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五条 拟聘人员公示期满签订聘用合同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班里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