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 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里下达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招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按照岗位空缺情况,每年年初应提出当年招聘计划申请,拟定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汇总研究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和方案主要包括一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须报省人事厅审核;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须报设区的市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其中设区的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要报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 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办法等需要 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