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与招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教育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科目和时间 2015年9月19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15年9月19日14:00-16:30 申论 2015年9月20日9:00-11:30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3.笔试地点 设在长沙。具体考场安排详见报考人员自行下载的准考证。 4.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报考人员须参加公务员考试所有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二)资格审查 按照管理权限,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对入围面试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对象,按招录职位计划1︰2的比例,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公务员考试成绩确定排名;公务员考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确定排名。 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笔试准考证、户口本原件以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退役士兵还需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参加工作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三)体能测评 人民警察职位需进行体能测评,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在面试前与资格审查同步进行。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资格审查、体能测评的时间及相关事项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并关注本次考录官方网站。 因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不合格或放弃而形成的计划空缺,在同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四)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 资格审查、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为面试人员。 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2比例的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调整招录计划;调整计划后仍达不到1︰2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确定面试人员。 报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2.面试时间、地点与方式 面试时间为11月,面试地点在长沙。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按照集中面试形式,统一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3.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五)体检 按职位招录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司法局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7日内对可申请复检项目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招录机关负责考察,考察重点是考察报考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七)公示和录取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面试后,因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不合格或放弃等原因出现职位(计划)空缺时,一律不予以递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