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察 招录机关对体检合格人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 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应在公示前从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其中需进行体能测评的,体能测评须合格)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1次。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三)面试复试和公示 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可参加面试复试人员不足招录计划两倍的职位,符合条件人员可全部进入复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面试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委组织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报考其他职位的,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监狱由司法厅负责,公安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助理员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拟录取人员,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总成绩、拟录取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间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机关进行调查,对查有实据影响录取的,不予录取。 七、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拟录取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相关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毕业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报省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未毕业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录用到定向单位工作,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含第二学位)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8-8675675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28-86581074 四川省公安厅监督电话:12389 四川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28-86517762 九、本公告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咨询电话:028-86960502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策咨询电话:028-86581029 四川省公安厅政策咨询电话:028-86301740 四川省司法厅政策咨询电话:028-86748790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86740202、86740303 附件: 1.2015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 2.考试大纲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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