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3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