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治区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5700余名主任科员及以下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一、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78年8月26日至1996年8月25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 7.具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二)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2.新疆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含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1年的满8个月、2年的满16个月、3年的满24个月即视为服务期满);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含选调生)的配偶; 5.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8.报考专项职位的工人(是指自治区国有企业生产一线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工人或管理人员); 9.报考专项职位的农牧民(是指具有新疆农业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和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农牧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