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一)自治区及各地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三)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规定,对违反考录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招考信息发布 招考信息均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其中: (一)网络报名、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进行。 (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党建网站(http://www.xjkunlun.cn)、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以及招考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具体有关职位方面问题的解答,由招录机关负责。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下载)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局 2013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