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相关费用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费用包括: (1)报名、笔试费 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减免部分笔试费用的手续。 (2)面试费40元,由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体检费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执行,由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和检察业务科员职位的人员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检察官职位《法律专业知识》成绩须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公安机关(含特警)、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划定分数线。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4)《法律专业知识》:150分钟,满分100分; (5)《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加分 笔试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考场。 4.笔试试卷命制 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维吾尔文字统一命制。 5.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简章规定程序及职位表具体要求进行。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至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及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按照职位要求缺考一科的,参加《汉语基础知识》或《法律专业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资格初审信息的确认和审核。 资格复审产生空缺职位的,可在本职位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时间截止到2013年8月19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其中: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使用国家通用文字(规范汉字)笔试,或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2)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4)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证明;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选派公务员或选调生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6)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提供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须由本人自行与原用工单位解除相关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