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 “阅读立法”不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和约束,而是对公共责任的明确与强调;不是权力对权利的干预,而是法律对个体的提醒。“阅读立法”不会剥夺公民阅读选择的权利,甚至也不会干涉公民阅读与否的自由,但这并不表示它是无用的——明确政府有保障全民阅读的责任,培养全体公民的阅读意识,这些都是推动全民阅读必不可少的环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促进”为目的的“阅读立法”,其最终效果值得期待。 [措施] 对此,我们建议: 其一,要激发公众阅读热情,除了全民阅读立法,建设、开放更多图书馆以外,还要增强图书馆的吸引力。有的图书馆,图书种类单一、书籍陈旧、借书手续繁琐,需要支付借阅费用,等等,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完善书籍种类,更新图书资源,减免借阅费用,简化借阅手续,很有必要。 其二, 全民阅读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轻视传统阅读方式的大环境下,想一朝一夕改变读书时间少的现象也不现实。全民阅读纳入立法计划,培育读书氛围,需要形成文化合力。比如学校尽到自己的责任,创设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矫正功利读书观,营造人人爱读书的校园氛围,让学生养成读书的习惯。通过校园读书氛围引导社会氛围。比如,激活图书市场竞争、降低图书价格让利于民,也有利于激发公民的读书热情。比如,除了政府主管的图书馆对外开放以外,高校、科研院所与大型企事业单位图书馆也应对外开放,实现图书资源共享。再比如,加强社区图书馆、村民图书馆、职工书屋建设,等等。 更多信息请关注: 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kds100.com/ggw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