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简述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答: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主要体现出以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特点。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16、简述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答:(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2)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 (3)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成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17、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答: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就实质要件而言,依法成立主要是对法人组织合法性的要求,即法人组织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有了自己的名称,才能成为特定化的组织。因此,名称也是法人设立的一个条件。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是法人成立的条件。 18、简述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答: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对外承担债务时,它们是以户的财产来负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对外承担财产责任时,必须遵循如下法律要求: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系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5)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19、简述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答: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20、简述个人合伙的债务清偿。 答:(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