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省直属事业单位的考试可以由用人单位组织,也可以与省人事厅共同组织。 省直各部门、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考试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自己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