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 《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