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察政审 1、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和政审。 2、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由区党委政法委组织区高法院、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厅具体实施。退役士兵的考察和政审工作委托考生所在单位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进行。 (六)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区公务员局按照职位计划两倍的比例,于2016年12月底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人员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区公务员局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区公务员局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公务员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按《信息标准》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五、学生管理与毕业后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档案和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一)区直政法各部门要在学生入校后一个月内(2016年3月底前)将本系统实施委托培养学生情况提供自治区财政厅,并报区党委政法委和对口中央政法部门。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由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统一派遣到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由区党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按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派遣到原确定的定向单位报到,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三)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予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主管部门。 (四)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五)被录用人员在定向单位工作不满最低服务年限,要求辞职、交流调动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六、服务年限 招录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的服务期限为: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允许交流。 联系电话:0891-6373763(区党委政法委政治部) 6198748(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处) 6845872(区公务员局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处) 点击下载>>>2016年西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计划.xlsx
西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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