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录取后学生的培养、管理及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将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委托培养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员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关于招录经费保障
对定向到我省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地方院校经费后,省级部门所属院校经费由省级财政直接下达,其他院校经费下达到省级政法部门,再由省级政法部门支付委托培养院校。省级政法部门要在2015年3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本系统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学历层次等情况,并报送省委政法委和对口中央政法部门。
十、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招录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录过程中,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发布的各项招录信息(如成绩排名、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 “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和“贵州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上公布。
(四)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本公告由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
1、政策咨询电话:
0851-6826549 省政法干警招录办
0851-6209103 省法院
0851-6697733 省检察院
0851-5552151 省司法厅
0851-5904685 5904036 省公安厅
传 真:0851-6826549
2、监督电话:
0851-5892143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0851-5837249 贵州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
3、网上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6831833
4、网上缴费咨询电话:0851-68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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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贵州省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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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贵州省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单位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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