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原则 (一)招录有序。招录工作在自治区组织、政法、编制、教育、财政、人社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录用等相关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招录工作公平公正。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确定录用单位,学生毕业后一律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承担培养任务的政法院校,严格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同时,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招录计划 计划招录117人(法院系统14人,检察院系统8人,公安系统43人,监狱系统52人;专科52人,本科二学位39人,专升本12人,法律硕士14人)。其中,面向退役士兵招录25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5人,面向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75人,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同一服务项目)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招录8人,面向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招录4人。 具体招录名额及资格条件详见《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职位表》。 三、办学层次、学制、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1年理论教学,1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安排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单独取得资格政策。 四、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符合培养层次具体条件的职位: 1.宁夏户籍或宁夏兵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 2.宁夏户籍或宁夏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3.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4.2014年9月30日前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 “三项目”人员; 5.宁夏户籍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 上述人员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退役士兵的退伍证的签发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之前。“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两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 (二)报考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5.年龄18至33周岁(1980年8月25日至1996年8月25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职位以及定向“三项目”人员职位的,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下。其中,报考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须在27周岁以下;报考优秀青年职位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8.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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