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均为汉语试卷。其中,报考公安系统(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加试《监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监狱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以填涂的方式答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生必须使用0.5-0.7mm的黑色签字笔在专用答题纸上用汉语答题。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 4月25日上午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4月25日下午 《申论》 4月25日下午 《公安基础知识》 4月25日下午 《监狱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笔试在乌鲁木齐市和各师(市)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成绩 笔试结束后,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统一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考生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5年5月25日18:00后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查询。 (四)考生注意事项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笔试。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 六、资格复审 各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师(市)招考职位的资格复审。各师(市)监狱管理局负责本师(市)监狱系统招考职位的资格复审。复审时,按照要求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等信息进行核验。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打印的《报名表》等材料。报考职位有资格证书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报考职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定向招录“兵团选派生”职位的,应提供师(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派遣文件;报考定向招录“在农牧团场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职位的,应提供团场政工办出具的证明(说明具体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报考定向招录在疆服务的“四项目人员”职位的,应提供自治区或兵团、各地州或师(市)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内容说明服务单位、服务时间及工作表现)和服务证。 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有“双语能力”和“文字能力”要求的职位,在资格复审时增加双语能力和文字能力的测试,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在资格复审环节进行视力检查,进入体检环节不再检查视力,视力检查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视力检查不合格人员视为资格复审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