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湘教资办字〔2014〕1号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师字〔2002〕4号)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申请认定程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培训合格; (2)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两个单科合格证取得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有效期为自后取得的单科合格证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 (3)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参加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七)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为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免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普通话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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