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证书原件及有关资料; 4、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5、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 6、基层服务项目人员须持县级或县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为报名当场审查方式,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聘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职位招聘计划减少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聘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招聘办同意后给予改报其他职位。招聘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五、笔试及合格分数线 (一)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科目为一科,内容为: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教育理论知识。 (二)笔试时间及笔试地点: 笔试时间:另定 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未完成笔试科目并未取得有效成绩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结束后,由市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是指考生笔试成绩进入面试的最低分数线)。 六、面试及总成绩 (一)面试 面试工作在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面试采用微格教学、专业测试的方式进行。 通过笔试后的考生人数与职位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最后1名或2名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方式、时间、地点等另行确定。 (二)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则由市招聘办另行组织笔试考试,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七、体检 体检在市招聘办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对于体检当场能出结果的体检项目,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于体检当场不能出结果的项目,首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由招聘办统一组织复查一次并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结论。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市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市招聘办另行通知。 八、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市招聘办统一部署,市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体 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 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签订录用后五年内不得调离或报考其他单位协议。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政审不合格,由招聘单位报经市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职位不再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08年9月19日以来招录到我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2007年9月19日以来招聘到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3年9月19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8、报名时虚构或隐瞒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资格、政治面貌等相关身份信息获取报名资格的; 9、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0、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或经市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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