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人员结构,增强机关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阳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2013年我市市、县、乡三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制定《贵阳市2013年市、县、乡三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现公布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考计划及职位 全市市、县、乡三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共计划招考234名。市直机关(单位)计划招考33名;县直机关(单位)计划招考107名;乡(镇)机关计划招考94名。 报考乡镇机关和省、市、县派驻乡镇机构(乡镇法庭、司法所等)的人员纳入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和省委万人驻村帮助工作专项计划,符合国家基层就业项目相关条件的,同时纳入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范围。 本次招考不设职位类别。各招考职位详见《贵阳市2013年市、县、乡三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职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的2013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 3、定向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定向地(单位)的职位。 4、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以及由贵阳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人员和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六项目简称“基层服务项目”。 5、户籍或生源为贵州的退役士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即为招考对象。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5年3月5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2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规定。 5、报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义务兵在军队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13年3月5日。 在校期间(指入学至毕业证书颁发前)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定向招考“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职位限以下人员报考: 定向招考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和由贵阳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人员限截止2013年3月5日服务满两年的人员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限截止2013年3月5日期满一届的人员报考;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7、定向招录贵州籍退役大学生士兵人员的职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8、定向招录贵州籍退役士兵人员的职位限户籍或生源为贵州的退役士兵报考。 9、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职位一览表)。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11年1月1日以来招录(以招考年度计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3年3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的职位)。 10、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1、不符合招考所需资格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