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从农村到城市,假离婚的现象层出不穷,背后的原因五花八门,为了拆迁补偿、为了买房买车、为了子女上学……不排除其中有少数人是想钻政策的空子,以实现私利最大化。但更普遍的情形,是一些政策制定者动辄拍脑袋,以不合理的政策导向,把人们引向了假离婚的歧途。 为了能在拆迁中获得更多补偿,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多个村近来出现大规模假离婚和买卖户头现象,有一个村一半以上的村民都已离婚。按户补偿催生了应对手段“翻新”。当地的道路建设拆迁中,在确权审核时握有大权的当地两名村主任先后被抓。他们被指一方面纵容村民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偿款,另一方面带头作假为己牟利。(7月14日《京华时报》) 离婚换拆迁款 违法行为还是民间“智慧” 为了能在拆迁中获得更多补偿,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多个村近来出现大规模假离婚和买卖户头现象,有一个村一半以上的村民都已离婚。按户补偿催生了应对手段的“翻新”,当地买卖户头现象严重。 在巨大的现实利益面前,当地不少村庄上演了既荒唐无比又真实无比的现实荒诞剧:离婚换拆迁款和买卖户头。为了能够多拿拆迁补偿款,当地不但买卖户头现象泛滥成灾,有些人更是全家离婚,连八旬夫妇都拄着拐杖去离婚。但网友在解读新闻的时候,容易把全家离婚和买卖户头混为一谈,当做是同一性质的事件来讨论,实际上这完全是两码事,前者体现出的是村民对政策与规则聪明而合理的利用,而后者体现出的,才是涉及法律问题的诈骗犯罪。 先说“假离婚”。这里的“假离婚”之所以要打上引号,是因为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假离婚”其实是真离婚,因为离婚者完成了国家规定的法定离婚程序,从法律层面解除了婚姻关系,这样的离婚就是“真离婚”。尽管这种“真离婚”从意图与目的上来看,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为了获得更多的现实利益,但是在法律上却无法认定他们的离婚是假的不是真的,更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证明他们的离婚是无效的,所以不能不给予补偿款。这也就意味着,村民是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民间智慧,实现了对国家政策的最大利用和自身效益最大化。 如果一定要说这其中有什么问题,那也是政策与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存在能够被村民利用的漏洞,而至少从法律层面来看,村民的做法既不违法,也无法定罪。所以一些法律专家和学者在解读当地拆迁补偿乱象时,也只能围绕着买卖户头来谈,却无法对村民离婚给出一个法律说法。至于有人觉得这是当地人拿婚姻当儿戏,是不道德的行为,我估计更要被当地人嗤之以鼻。毕竟在几百万甚至是上千万的真金白银面前,牺牲婚姻的完美是多数人的必然选择,放弃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利益,去维护所谓的“婚姻道德”,那根本不符合村民的现实利益。 真正涉及到违法问题的,是买卖户头。无论是买户头骗取国家拆迁补偿的村民,还是出售户头获得既得利益的村民,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都已经涉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村民的行为已符合法律对诈骗罪要件的规定。所以对这部分村民的行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处理,避免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面对当地的拆迁补偿乱象,我们应该分清哪些是法律问题,哪些是道德问题。对建立在法律和制度漏洞上的道德问题,你只能予以引导与教育,然后去弥补法律与制度的漏洞;对违法问题,则应该依法处理,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北京青年报 苑广阔) 诱使举村骗拆迁款的是制度漏洞 要拆迁了,一夜之间两楼变四楼、荒山变果园,类似骗补案件早已多见不怪。贵阳近郊这些村庄的做法,则是通过离婚“增加”户头。因为按照当地拆迁补偿规则,一个户头可认定的房屋合法面积为240平米,这部分每平米补偿3000多元;超出部分按违章建筑算,每平米补偿约1500元。如此这般,当然是户头越多越划算,就算自己家房子面积小用不完,还可以把户头卖给别人家,就像城里人出售政策房购房指标一样。 诚如专家所言,如此骗补行为已涉嫌诈骗罪。村民动辄多拿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拆迁款,如果因“法不责众”不予追究显然说不过去,对那些未曾造假的家庭更是明显不公。但是,一味指责村民素质低下或者法律意识淡薄,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在看得见的巨大经济利益面前,一番简单“操作”就能探囊取物,贪官做不到不动心,村民自然也做不到。 村民离婚增户或者买卖户头,可以算作是一种“理性经济人”的应然作为。在规则漏洞的“破窗”面前,破窗效应、羊群效应同时发挥了作用。问题在于,拆迁补偿规则的制定者们,难道事前看不到房屋补偿挂钩户头政策的漏洞吗?如果明明看得到却不从制度层面修改,难道是要考验村民自律的能力,或者是要任由他们发现集体违法犯罪的途径? 在这起事件中,拆迁规则唯一的兜底条款,就是村主任的确权把关;只要村主任这一关被攻破,骗取拆迁补偿就易如反掌。若能事先预料到离婚增户与买卖户头的问题,规定自拆迁政策公布之日起离婚的视同一户,或者提前做好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是不是根本就不会存在假离婚与买卖户头的问题? 现在的困境是:虽然村民离婚增户与买卖户头涉嫌违法;可是,离婚有民政局离婚证为凭,相关部门凭什么认定其为假离婚?买卖户头背后有民间协议为据,又凭什么直接认定其为诈骗?当然,我们不是要鼓励类似投机取巧的自私自利,但是,相关制度设计者如果真正负责任,就理应在规则公布之前尽量完善制度漏洞,将被拆迁户看做“理性经济人”,而不是“高尚道德人”。 政策漏洞既然存在,势必就会吸引人往里“钻”。不能只追究钻洞人的自私之罪,却不追究守门人的失职之责。此即所谓:好的制度约束人性,坏的制度放纵人性。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为了经济利益而假离婚已然成为一种现象;贵阳拆迁政策的制定者们,却似乎天真得对此全然不知——若此,到底是被拆迁户坏,还是政策制定者傻?(中国青年报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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