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 3 × 60% + 面试成绩 ×40% )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同一职位录用计划数 1 : 1 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确定体检人员。 总成绩、体检时间、体检人员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体检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若国家对体检政策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的,取消该招录指标。 (九)公示 考核对象考核合格后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录职位,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证明报考人员符合报考条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录用 录用审批前,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取消该录用指标。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者须在招录单位工作满 5 年(因工作需要,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其他事宜 公开招录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按不同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法检考试、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1. 政策咨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023-67319520 、 67319522 2. 网上报名和考务咨询: 023-63896185 (兼传真) 附件: 1. 重庆市 2017 年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职位表 2. 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3. 重庆市 2017 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大纲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17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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