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德上公培编辑整理,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其特点是: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聘任制公务员要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不实行公务员法有关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辞退、申诉和工资福利等规定,其聘任年限、职位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由聘任合同规定。 而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公务员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或者公务员的纪律,构成了被依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情形或者事由。公务员的免职情形一般有:转换职位;晋升或者降低职务;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工作1年以上;退休等。公务员降职或处分的事由主要是违反了公务员的纪律,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公务员辞退的事由主要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能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积超过30天。 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必须经历的法定过程。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只有对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公务员才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处理机关以确凿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依据法律和纪律等规定作出的有关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决定,公务员应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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