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徐汉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这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可以防止、预警、纠正破坏法治的现象,为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化提供保障,是法治中国建设实施机制的有效形式。 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意义。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其特色在于既能对法治建设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又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评价、监督法治建设的作用。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应与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要求保持协调一致,也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立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增强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力。 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应把握好五个结合。一是全面与特色相结合。既能评价执政党、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治化发展水平,也能评价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状况;既能全面评价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进程,又能全面评价保障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法治成效。二是客观与主观相结合。既能对法治建设进程作出客观评价,又能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参与法治建设,反映社会心理对法治的认知度,反映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支持度与满意度。三是科学与简便相结合。既能全面、准确、科学地反映法治发展的现状和水平,又在指标数量上做到少而精,使指标体系的宏观构建和微观设计科学明确。四是实用性与适用性相结合。既能满足现实需求,又使考核方法、步骤、结果分析等具有适用性,做到实用与适用有机统一。五是可计量与可比较相结合。指标体系既可计量、可操作,又可对不同地区的法治建设状况进行比较,做到可计量与可比较协调一致。 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需要规范标准程序。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应注重科学性、可操作性、实效性、衔接性,明确界定考核主体,采用职能考核为主、结合社会公众评价,统一组织、分级考核的考核方式。在考核过程中,应科学设定指标基本分,形成分值体系,明确考核主体组织指导协调职责,实行属地考核与上级考核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价与行业评价相结合。考核程序包括制定考核方案、自查总结、组织考核、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开展社会公众抽样考核等。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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