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现代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制假贩假现象屡禁不止,合同违约、商业欺诈现象屡见不鲜,工程招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及年龄、学历、论文造假等。有效解决影响社会诚信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诚信建设,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诚信建设路径。 当前诚信缺失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 当前,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时代和社会发展了,诚信原则植根的原有社会土壤发生了变化,而支撑诚信原则发挥作用的保障机制却没有完全跟上。 计划经济条件下也存在诚信缺失问题,但在许多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表现并不突出。这除了思想和道德教育的原因之外,还与当时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密切相关。具体来说:一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社会运行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人们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隶属关系,人主要作为“单位人”而存在。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如果出现背信弃义、弄虚作假的行为,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是非常高昂的,这就从客观上减少了不诚信行为。二是在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社会活动的空间不大、交往联系不广,社会基本上是一种“熟人社会”,这也使得不诚信行为出现的几率减少。三是在当时的社会氛围中,人们之间的交往和联系大都是政治性的,经济方面的联系较少,经济利益冲突也较少,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不诚信行为也不容易发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原则受到了许多新的挑战。首先,经济活动、社会活动越来越多,人们的交往和联系日益频繁,横向联系多于纵向联系,社会联系多于单位内部联系,陌生人之间的联系多于熟人之间的联系,社会基本上是一种“陌生人社会”。在这种“陌生人社会”中,诚信缺失问题出现的几率就会明显增大。其次,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必然引起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原有的高度集中的单一行政管理体制被打破,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体制的空隙、管理的疏漏在所难免。特别是随着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生活方式的多样化,行政手段对人们的约束力大为减弱。面对不诚信行为,行政管理常常出现管束乏力,甚至三令五申而屡禁不止的情况。与此同时,有效的法律约束和规范手段还没有完全形成,这就导致以往不突出的不诚信行为变得尖锐。再次,市场经济强调物质利益,趋利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义利冲突和矛盾也会日益增多。面对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一些人坑蒙拐骗,不择手段。作为观念形态的诚信原则,在这些行为面前显得软弱无力。 为诚信建设提供有效制度支撑: 维护社会诚信,既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又要运用法律和制度等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把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下,必须加快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用信用制度建设支撑诚信、重建诚信、保障诚信。 在信用制度中,最重要的是法律信用制度。诚信原则不是自然形成的,必须靠规范养成。诚信道德规范是软约束,着眼于自律,着眼于“劝善抑恶”;而法律信用规范是硬约束,着眼于他律,着眼于“惩恶扬善”。法律的信用规范、信用制度建设具有关键性、基础性、根本性作用,是培养人们诚实守信意识的催生剂和助推力。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物质和金钱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应注重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在法律的强制规范下,诚实守信的道德自律约束力会越来越强,社会的道德他律会逐渐变成内在的道德自律,从而使诚信原则不断深入人心。 当前,应注重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推动诚信建设。近年来,我国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抓紧把诚信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加强法律对信用的引导作用、规范作用、保障作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诚信立法还不够完善,对诚信的规范偏向宏观,一些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就要求加快诚信相关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和修改完善与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努力形成内容丰富、层次分明的诚信法律规范体系,明确规定人们在什么条件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包括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估、管理制度,公开快捷的诚信信息查询和使用制度,对个人、企业、政府部门诚信的有效监督制度,使解决信用纠纷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社会诚信建设立足于坚实的法律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比如依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其内容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等级、个人信用记录等等,约束每个人自觉维护信用,不得违背信用,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诚信奖惩机制。广泛开展与诚信建设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不断增强人们的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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