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所有职位均进行公共科目笔试;其中报考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要进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满分均为100分;考试范围参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附件5)。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申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 公安专业科目满分为100分;考试范围参考《2017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附件6)。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17年12月16日14:00—16:00。报考执法勤务类职位的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30%+公安专业科目成绩×30%。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笔试考点分别设在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县(市、区)不设考点。 2018年2月中旬前公布笔试成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可根据笔试情况,研究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面试 根据拟录用职位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3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等情况,以及笔试成绩达不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为主,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根据职位特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同意,也可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其他面试方式。面试测评要素、内容、方式应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工作要求。面试满分为100分。 进入面试的人员须在面试前进行面试确认和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由各地及有关单位确定并通知应试人员。 面试确认时,应试人员应如实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准考证等原件,本人真实、完整的学习经历(含目前在读学习方式、所学专业、学制等)和工作经历等情况,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的学生证和所在院校出具的报考推荐证明(应载明在读学历层次、所学专业等)。 未按要求参加面试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放弃面试的应提交书面声明,对未提交书面声明的,实行双人核实确认并做好记录备查。面试确认期间出现应试人员空缺时,由各地及有关单位发布递补公告,从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通过面试确认的,发放面试通知单。 参加面试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单等,经核验后方可参加面试。逾期未到的,视为自愿放弃。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未超过1:1的,组织现有的应试人员面试。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环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可根据面试情况,研究确定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六、体能测评和体检 (一)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体检的人员。报考同一个职位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体检的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体检的人员;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则均确定为参加体能测评和体检的人员。 (二)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规定执行。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结束后,再进行体检。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三)体能测评和体检工作结束后,因体能测评、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职位空缺,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选并进行体能测评、体检。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体检的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体检的人选;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则均确定为参加体能测评和体检的人选。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递补一次后,因体能测评、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职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七、考察和公示 体能测评和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政审要求等有关规定执行。因考察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报考人员自愿放弃录用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审核和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新录用人员的管理,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等规定执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须接受初任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公安机关(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拟录用人员须与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录用机关(单位)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和资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任何以招警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2.报考前请认真了解招考政策和要求,仔细阅读公告,结合自身条件,慎重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报考。
3.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请在考录过程中保持畅通。
相关推荐:2017年招警考试交流QQ群:172835679 关注考德上公培官方微信:kdspx100,第一时间掌握公考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