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
考试分为专业技能测试、笔试及面试三项。专业技能测试、笔试、面试成绩按50%、20%、3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
(一)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技能测试的方案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自治区公安厅具体组织实施。
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分值为100分。有关评分办法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13年公安特警专业技能测试评分标准》(附件)。
1、报考资格复审。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提交有关报考资料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现场验证并复审合格后方可参加专业技能测试。
(1)报考资格条件复审需提交的材料: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报名登记表、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在职人员需提供)以及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其参加专业技能测试的资格。
(2)报考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
资格复审时间:2013年8月23日。
资格复审地点: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楼。
2、专业技能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1)技术侦察职位专业技能测试时间:8月24日至25日;特警职位专业技能测试时间:8月26日至28日。
(2)各职位专业技能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将在进行报考资格条件复审时张榜公布。
考生参加专业技能测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报名登记表》,两者缺一不可。
3、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公布
自治区公安厅应在测试结束当日统一公布专业技能测试成绩。
(二)笔试
自治区公安厅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笔试人选1:5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笔试入围人选。达不到规定笔试开考比例的,经自治区公安厅申请、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参加专业技能测试的实有人数进行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为100分。报考技术侦察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本职位的专业笔试,分值为50分。
1、打印《笔试准考证》。请进入笔试范围的报考人员,于8月30日8:00至9月15日8:30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笔试准考证》是报考公务员的重要凭证,考生须妥善保管。
2、笔试时间、地点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时间为:2013年9月1日上午9:00—11:00。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专业笔试(报考技术侦察职位人员需参加)考试时间为:2013年9月1日下午15:00—17:00。考试地点与公共科目笔试的地点相同。
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
3、笔试成绩查询和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报考人员可通过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2013年考试录用特殊专业技能公务员”专题对本人成绩进行查询。
笔试结束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2013年9月8日前。
成绩查询时间:2013年9月8日起。
(三)面试
1、面试入围人选的确定
自治区公安厅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折算后的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与笔试成绩之和【计算公式为: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50+(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少数民族照顾加分+专业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满分×20】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比例内末位考生出现笔试合格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
招考职位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组织实有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招考职位没有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时,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
2、发布面试公告
参加面试人选确定后,由自治区公安厅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公告发布后,如有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按实有人员进行面试。
发布面试公告的时间:2013年9月10日前。
3、面试的时间地点
面试于2013年9月15日举行。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
报考人员参加面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
4、面试的组织管理
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具体实施。
面试严格实行考官、考生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考生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
面试考官小组由5人组成,其中,公安系统选派的考官2人,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的考官3人。
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和考生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招录机关不得向面试考官提供考生的个人信息。考官按考生面试序号给予评分。考生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等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其余酌情按扣3—5分处理。
5、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自治区公安厅应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面试成绩。
报考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比例在1:1以下(含1:1)职位的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当天所在考官组参加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方为合格。对于专业技能特别突出的人员达不到考场平均分的,经自治区公安厅申请、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其面试合格成绩可在当天所在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
五、体能测评
面试合格人员进入体能测评环节。体能测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具体实施。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执行。体能测评项目只有纵跳摸高可以进行三次测试,其他项目不得进行复测。体能测评的结果当天公布。
报考特警职位的人员只进行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两项体能测试项目(1000米跑已安排在专业技能测试中进行)。
体能测评三项全部达标方为合格。对于专业技能特别突出的人员,其体能测评三项中只有两项达标的,经自治区公安厅申请、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视为合格。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者,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资格。
体能测评时间为:2013年9月16日。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进入体检环节。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具体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除报考特警职位的人员外,一律不进行乙肝检测项目。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免缴体检费用,费用由招录机关负责。
(二)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自治区公安厅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要求组织人员进行考察政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经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对于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如有档案不全或无法对其境外期间的情况进行有效考察的,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
体检和考察时间:2013年9月30日前。
七、选定职位
职位选定办法:现场公布14个市的具体录用职位,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50+(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少数民族照顾加分+专业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满分×20+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满分×30】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定职位。综合成绩相同的,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优先。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空缺职位。前者如放弃职位选择,则依次递补,直至职位已无空缺或者合格人员全部进行完选择。
选定职位时间:2013年10月13日前。
八、公示和录用
职位选定后,自治区公安厅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安厅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通知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应暂缓审批,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拟录用人员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不再递补录用对象。
进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环节的报考人员因故自愿放弃的,应在接到面试、体检通知或考察、公示后的2日内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作随意放弃考录资格处理。招录机关将随意放弃考录资格人员名单及时报告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示时间:2013年10月中旬。
录用审批时间:2013年11月下旬。
九、优惠政策
(一)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照顾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二)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规定,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公安厅:0771-2893920,2892061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0771-5875086
考务咨询电话:
广西人事考试院:0771-5505211
监督电话:
自治区公安厅:0771-2892046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0771-5867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