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充实基层警力,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 号)的精神、按照《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3年我省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简称四大类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人民警察。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制定《贵州省2013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经贵州省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公布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考区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考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设省直、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黔南、黔东南、黔西南9个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的考区设在贵阳市,有关市(州)辖区的考区原则上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必要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特区)设立考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全省(除贵阳市外)考试考务工作,并负责命题、制卷、阅卷;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考试考务工作。 三、招考计划及职位 全省四大类机关共计划招考人民警察954名。其中,省直及垂管系统计划招考146名;有关市(州)计划招考28名;县(市、区、特区)计划招考780名。 报考派驻乡镇机构(法庭、派出所等)的人员纳入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和省委万人驻村帮助工作专项计划,符合国家基层服务就业项目相关条件的,同时纳入国家各类基层服务就业项目人员范围。 各招考职位详见《贵州省2013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1)。 四、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的2013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定向到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职位; 4、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以及生源地或兵源地为本省的贵州籍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五项目简称“基层服务项目”)。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报考年龄要求: (1)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5年3月5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2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2)市(州)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5年3月5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5年3月5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的; 6、公安类专业职位限以下人员报考: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和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的公安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2)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的贵州生源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和外省籍2013届本科及以上公安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是指公安部所属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部所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公安类专业目录详见《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目录》(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