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笔试成绩计分办法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教育考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笔试总成绩 = ×50 + ×50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教育考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四)公布笔试成绩和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10月下旬,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和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拟进入面试人员,按照各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按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对报考比例达不到1:3的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职位及警察职位,按国家要求放宽到1:2的比例进行面试。 七、资格复审 11月上旬,拟进入面试人员持相关证件,根据所报考职位,分别到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四项目”人员还另须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服务证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伍证、户口簿,已就业的须另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上述有关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复审合格后,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分别发放面试通知书;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资格复审产生的空缺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面试 11月中旬,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工作由省招录办负责组织,省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 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 面试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律硕士的,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九、体能测评 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招录办负责,由相关招录部门具体实施。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合格的,该职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十、体检 体检工作由省招录办组织实施,各招录机关配合。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范围为本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为参加体能测试合格人员。 十一、考察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录职位要求,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后,填写《2016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拟录用人员考察表》。 考察出现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对递补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再进行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