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试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2.面试时凡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取资格。 3.按照考生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实际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及国家有关体检文件要求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未参加体检或被取消录取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盟市有关政法主管机关的领导下,由旗县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录取、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一)公示和录取 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信息上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入学录取通知书。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二)学生管理 被录取人员须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以及定向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档案须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毕业录用 1.对于合格毕业学生,由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按程序为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其中,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录用人员的档案和户口由培养院校转至相关单位。 2.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同时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该毕业生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016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职位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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