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中常考的知识,考德上公培教育考试网搜集整理了这一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 1、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人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2、《物权法》规定不可抵押的财产。 答:(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最高额抵押概念和特征。 答: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1)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3)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不因此消灭。 4、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答:(1)主债务履行。(2)抵押物灭失。(3)抵押物归抵押人所有。(4)抵押权实现。(5)抵押人抛弃抵押权。(6)其他原因。 5、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6、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占有质押财产。(2)收取质押物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保全质权。(4)优先受偿。 义务:(1)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3)在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时返还质押财产。 7、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2)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的财产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3)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4)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义务:(1)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2)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否则因此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人在质押财产移交时明知质押财产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8、《物权法》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 答:(1)汇票、支票、本票。(2)证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9、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答:(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0、简述留置权概念及其特征。 答: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产生,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 3.留置权为动产物权。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4.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一样,为占有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和存续的要件。 5.留置权为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尚不能立即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是应给予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将留置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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