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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备考: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8-23 08:51考德上教育V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1931年11 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 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这是毛泽东代表的正确 路线同王明“左”倾路线斗争的积极成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其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 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一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 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 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 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 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二、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法。该土地法共9条,规定:“没收一 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 有几个错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 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

2.《兴国土地法》

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中期,以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为代表。内容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但其余各点均未改变, 这些是到了 1930年才改变的。1930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目前革命阶段中,尚未到整个取消私有制 度时,不禁止土地买卖和苏维埃法律内的佃租制度。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2月 1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2)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方法 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富农如果不参加反 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坏田。地主不分田。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 有制。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 “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 “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34年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K是土地革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惩治反革命的刑事 法律。该条例共41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 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并列举了组织反革命武装侵犯苏维埃领土、 组织反苏维埃暴动等28种反革命罪行。

该条例的主要原则是: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 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尽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存在着一些诸如死刑适用面过宽、定罪量刑上有唯成分论的倾向 等缺陷,但是它在同反革命犯罪的斗争中起过重大作用,对于巩固红色政权,保护工农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同 时,该条例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也为以后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积累了丰富经验。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工农民主政权一开始就把建立健全司法机关视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其司法机关 有以下几种形式:临时最高法庭和各级裁判部;肃反委员;军事裁判所;革命法庭。

检察机关。苏区实行审检合一制,检察机关附设于审判机关之内,在隶属关系上受同级审判机关领导,没 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其任务是管理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事宜,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司法行政机关。早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审判机关自行处理,不设单独的司法行 政机关。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在中央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领导全苏区的司法行政工作。地方的 司法工作则由各级裁判部兼理。

政治保卫局。政治保卫局是打击反革命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的专职机构,具有侦察、逮捕和预审的职能。

2.诉讼审判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的诉讼审判法律规范最有影响的是1931年12月《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 行程序》、1932年6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和1934年4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司法程序》。

诉讼原则。审判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没有审判人犯的权利。严禁刑讯逼供。苏维埃共和国成 立后确定的由群众团体选举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原则。

审判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在新区、边缘区或敌人进攻的地方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剥夺反革命、地主 豪绅犯罪分子的上诉权,实行一审终审制。各级裁判部可以组织巡回法庭。死刑案件,不论被告人上诉与否, 均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3.监所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建立过以下几种监所组织:看守所;劳动感化院;监狱;苦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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