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政策指南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等单位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等单位公开招考公务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考公告》、《招考简章》)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等单位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8)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第二学位(历)或辅修专业符合职位要求的是否可以报考? 对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若在校期间取得第二学位或辅修证书的,可持第二学位(历)或辅修专业的证书报考。 4.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除需提供《招考公告》、《招考简章》和《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在面试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5.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6.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7.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否报考? 可以报考。 8.哪些人员属于(或可视为)2017年应届毕业生? (1)2017年当年毕业的,属于应届毕业生。 (2)2015年、2016年毕业,且能够经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可视为应届毕业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2017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视为应届毕业生。 注:以应届毕业生或视为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人员,在填写报名表时务必在备注栏中注明“本人能够经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配合招录机关进行考察和档案转移”。 9.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具有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0.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11.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2.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2017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 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户籍、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等)应在2017年12月1日前取得。 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时间按月计算,截止到2017年12月1日工作满24个月(起止月均可按1个整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多段工作经历时间可累加计算。 13.哪些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 除具有天津市家庭户口外,以下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一是具有本市蓝印户口的;二是长期在津工作,具有本市单位或高校集体户口的。 14.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冒用无法进行报名注册如何处理? 如发生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冒用,导致无法正常注册的情况,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才考评中心(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核实后办理注册手续。 15.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前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后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市人才考评中心(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16.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考职位表》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在《招考职位表》上查询。 17.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否再改报其他职位? 不可以。考生提交报名表后48小时内,请随时关注报考机关资格审查结果,在待审查和通过审查后均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18.《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对甄别出的雷同答卷考生如何处理? 对甄别出的雷同答卷考生,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人社部发〔2016〕85号)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20.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21.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可否申请复检? 招录机关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七日内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需当场、当日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注:上述招考政策解释中,涉及人员经历、学历、工龄等方面内容的,仅限于此次报考资格的认定。报名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关于工作经历、学历、工龄等方面的认定,以相关干部人事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