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格复审
(一)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二)面试前复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资格复审后,面试人员资格复审结果报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进行面试。
七、面试
(一)面试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面试方案须提前报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面试组织实施单位需提前三天,通过发布面试公告并采取打电话或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取得面试资格应聘者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同时做好通知记录。
(二)面试的方式由各招聘单位根据实际和岗位的需要,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内容。
(三)面试满分为150分。面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90分,各岗位面试成绩达不到最低分数控制线的,取消招聘资格。
八、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一)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二)考试总成绩将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布。
(三)根据考试总成绩,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
九、体检
(一)体检工作在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下,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协调下,由各招聘单位负责实施,各招聘单位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复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
(六)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组织考察范围。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在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下,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协调下,由各招聘单位负责。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解除处分或超过处分期的除外),并确有事实依据,经纪检监察部门书面确认的,应取消招聘资格。
(四)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十一、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由各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或反映的问题经核查不影响聘用的,各招聘单位依法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招聘资格。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招聘资格。取消招聘资格后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
十二、岗位职责及管理方式
(一)聘用制书记员主要从事记录、文书归档等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以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二)所招聘的岗位为聘用制书记员,所聘用人员不占编制,由招聘单位依法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经考试考察未被聘用的或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取消聘用的,招聘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聘用制书记员实行等级管理,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每一级设一等、二等、三等。晋升等级须通过书记员技能等级培训考试。
十三、薪酬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薪酬待遇按照《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宁政法[2017]16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一)聘用制书记员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现阶段工资水平约3000元/月~3500元/月;聘用制书记员薪酬标准随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的调整予以适当调整。
(二)聘用制书记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聘用制书记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以及其他权利。
十四、相关要求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聘条件、方式、时间等若有变动和调整,以报名网站公开发布的公开招聘补充公告为准。
(二)对应聘者在公开招聘考试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冒名顶替、恶意报考等行为,以及考前无故放弃(不参加)面试、招聘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报到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应聘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法院0951-5915234,检察院0951-5926032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31,509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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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2018年全区法院检察院公开招聘书记员岗位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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