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2016年上半年,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91个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307名,九龙坡国土事务中心等2个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工作人员2名(详见招聘简章)。 现予公告。 附件:重庆市2016年上半年公开招(选)聘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重庆市2016年上半年公开招(选)聘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选)聘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共有91个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307名(其中,考试招聘840名,详见附件1、2;考核招聘467名,详见附件3); 2个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工作人员2名(详见附件4)。 其中,考核招聘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应聘者不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直接到招聘单位参加相关考核。报名时间和考核等相关事宜,请查询附件3或咨询招聘单位。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6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三)工作经历有关事项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的,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应聘的,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 (四)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1980年3月12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五)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参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以及《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审核报考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