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各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 根据《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洪府发【2014】1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公费医疗改革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各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停止公费医疗刷卡记账就诊医疗服务。全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7月1日零时起医疗保障待遇按《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洪府发【2014】16号)规定执行。 二、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包括已办理异地就医及转诊手续人员)在2014年6月30日24时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南昌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于7月15日前办理完报销手续。 三、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因病在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如不能在2014年6月30日前出院者,由单位通知本人或家属,应将2014年6月30日24时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结清,并开具发票办理出院手续,同时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此次住院免收起付标准费用;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已办理异地就医及转外地治疗手续住院,如不能在2014年6月30日前出院者,由单位通知本人或家属,应将2014年6月30日24时前及2014年7月1日零时后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分开,并分别开具发票,此次住院2014年7月1日零时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时免收起付标准费用。 四、2014年6月30日24时前发生的按公费医疗办法管理的医疗费用,各单位需在2014年7月31日前全部入账(报市公医办审核的万元大病、特种病、单病种、高额封顶项目医疗费除外,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卫生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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