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抚州市2013年度市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设区市统一组织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493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抚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抚办发〔2012〕24号)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水平,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报考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2010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中因严重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试用期内的在编工作人员(含公务员、参公管理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岗位条件 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详见《抚州市201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附后),职位代码查阅报名专题。 1.年龄条件。所有职位年龄要求必须满18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如30周岁及以下是指1982年5月31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是指1977年5月31日(含)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2.工作经历条件。报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兼职、实习和社会实践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如能在2013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按毕业时的学历(学位)报考;其他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需在2013年5月31日之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方可报考。 3.学历(学位)要求。报考者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相符,并且该专业的学历(学位)层级要达到职位要求。 4.专业分类要求。专业目录参考《江西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目录》和教育部门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职高专专业目录》和《综合性专业分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四个专业目录”)目录(附后)进行。招聘岗位要求专业大类,考生所学专业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分类目录,即可报考。招聘岗位要求的是具体的专业,考生所学专业需与招聘岗位专业一致。资格审查中如遇相近专业或者目录中没有的专业,应先由县(区)人社局提出意见,再报市人社局组织审定。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指的是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聘)用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各级组织人社部门签署同意的报考证明(证明截止时间为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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