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业科目考试 设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与录用计划数1:5的比例,依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面试资格复审有不合格人员时不再递补。面试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专业科目考试。 专业科目考试在面试前统一在西安进行,满分为100分。专业科目考试不收费。 专业科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由考试机构和省级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法院、检察院系统设置法律类的审判职位和地税、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设置财政类专业职位专业科目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长150分钟;考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另行公告。法律类专业考试内容为法学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和相关知识的运用能力;财政类专业考试内容为财政、会计、税务等学科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和相关知识运用能力。 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网信办、省外事办、省文物局有关职位的专业科目考试安排由相关部门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通知考生。 专业科目考试后,按不大于录用计划3倍的数量,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后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专业科目职位的合成成绩计算公式为: 合成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5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20% (五)面试 省考录办统一安排全省面试工作,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原件。 面试全程摄像录音。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六)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1(无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3]×60%﹢面试成绩×40% 综合成绩2(有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3]×50%+(专业科目成绩)]×20%﹢面试成绩×30%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含退役士兵加分。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招录计划的,综合成绩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时,则先按烈士子女、退役士兵,再按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的顺序,确定综合成绩排序。 面试结束次日,由省考录办在省政府门户网发布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 四、体检 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与职位录用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对于面试人数多于录用计划数的,以综合成绩排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2.对于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的,有1人参加面试的,如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或等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成绩,则进入体检;有2人(含)以上参加面试的,除综合成绩排名末位考生外,该职位其他面试人员进入体检。对于该职位末位考生,若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则进入体检,低于平均面试成绩不能进入体检。 体检标准和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前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整体检标准和项目,则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由省、市区按有关规定分工组织实施。 体检公告另行发布。 未按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集中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参加递补体检的,视同放弃。 因需要进行入警培训等原因,人民警察职位不受理考生暂缓体检的申请;对因公负伤等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体检的,暂缓体检不超过6个月。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五、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开始前,出现考察对象放弃考察等情形,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递补一次人员体检。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 以市区为单位,考察工作开始之后(包括考察、公示、录用环节)所形成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对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90日作出考察结论。 对于考察前或考察期间有举报反映考生报名资格等问题,各市区人社局、公务员局要认真组织调查,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暂缓30日作出考察结论。 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在暂缓作出考察结论期满仍未终结的,终止对该考察对象的录用程序。 本次招考对一些紧缺专业、基层偏远乡镇的职位按县(区)作了合并。凡职位表中涉及两个及以上不同用人单位的职位,在考察结束后,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由考生选择确定具体用人单位,再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