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缴费(含减免费用)的报考人员,请于2017年9月18日至9月22日登陆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心理素质测试、面试、体能测评。 (一)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各占笔试总成绩的50%。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3.笔试加分 (1)在“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 (2)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警察院校毕业生,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折合后加分总分值不超过5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符合规定(1)的考生持立功受奖证书或表彰决定文件;符合规定(2)的考生持表彰证书或表彰决定、伤残等级证书和亲属关系证明等)和本人联系电话,送四川警察学院(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4号)进行加分资格确认。未按时报送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 4.成绩查询 笔试各科成绩于2017年11月上旬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上公布。阅卷工作采用自动化系统处理分数,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原则上不受理考生查分申请,对缺考、零分等特殊情况有疑问的,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2日内登陆四川人事考试网提交申请,核查结果于申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该网站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于2017年11月下旬公布。 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5% +《申论》成绩×35% +笔试加分。 (二)心理素质测试 所有人员均进行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采取笔试的方式,实行合格制,测试结果与笔试成绩同时公布。心理素质测试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考录环节。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四川警察学院负责,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在心理素质测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资格复审名单。 四川警察学院于2017年12月5日前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和四川省公安厅网站上公布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考生在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四川警察学院2017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 1.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或学生证上专业及学历层次等信息不全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学历层次和专业等情况证明)。 2.企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在报考同一职位心理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复审合格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