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 考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专业考试和面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试题由省里统一命制。报考市直机关的考试级别为甲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申论》(甲)。报考县(市、区)机关、乡(镇)及市直驻本级政府所在地之外县(市)机关(单位)的考试级别为乙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乙)、《申论》(乙)。其中报考乡镇机关录用优秀村干部职位的考生,考试级别为丙级,笔试科目为《申论》(丙)和《农村工作常识》。 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机关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申论》科目考试时,可以使用所报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文字答卷。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和考试机构,不指定考试复习资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复习大纲在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上公布,考生可免费下载。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3年9月15日。具体安排为: 8: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或《农村工作常识》 10:10——12:10 《申论》 笔试考点及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考生考试时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每名考生需准备黑色碳素笔或钢笔、2B铅笔和橡皮。 (二)专业考试与面试 公共科目笔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总分满分为200分。考试级别为甲级的合格线为120分,考试级别为乙级、丙级的合格线为100分。 各招录部门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照录用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招录职位参加专业考试或面试人选。如考生成绩总分相同,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如各科成绩均相同,一并进入专业考试或面试。 1.公开调剂 10月中旬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对报名时未达到1:3开考比例已取消的招考职位和公共科目笔试没有合格人员的空缺职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网上公开调剂。公开调剂具体实施办法届时详见网上发布的《2013年吉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开调剂公告》。 2.专业考试 普通专业职位的专业考试由招录部门负责在面试前组织;专业考试具体科目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请考生及时登录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 3.面试 在专业考试或面试前三天招录部门要对参加专业考试或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按招录公告和职位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等原件。必要时资格复审部门可以调阅考生档案。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取消专业考试或面试人选资格,记录公务员报考诚信档案,并在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经国家或我省统一选派、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已报考了服务基层项目职位的人员,请于面试前携带本人服务合同原件、服务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服务期满的考核材料及本人身份证,送交招录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复审。 市以下机关空编招录职位及公安、林业公安等机关带编招录职位的面试组织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考职位笔试为甲级的考生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法进行面试;报考职位笔试为乙级、丙级的考生采用结构化面谈法进行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 (三)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面试成绩三部分计算考生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占40%、20%、40%(即:折算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面试成绩满分为40分、20分、40分);不需要组织专业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60%和40%(即:折算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满分为60分和40分)。计算考生总成绩时,要按照所占比例先折合后再进行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体检、考核与录用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录用计划1:1的比例在合格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考生总成绩相同,依次以面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两项成绩均相同,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并根据体检、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执行;报考其他部门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选由招录部门按照《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吉公局联发〔2011〕15号)规定的考察内容、程序、方法组织考察。对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其拟录用人选资格,从报考同一职位考试总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服务基层项目职位的拟录用人选在公示前,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其资格条件审核确认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且总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体检与考核合格者,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用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但经核实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其拟录用人选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办理相关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建立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对考生在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环节出现的不诚信问题记录在案,以树立诚信报考的良好风气。对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存在不诚信行为或违纪违规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考生均不得报考。 凡是伪造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2年内不得报考;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内不得报考;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逾期不报到者,将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 报考县级(不含区)及以下机关及市直驻本级政府所在地之外县(市)的机关(单位)考生,试用期满后三年内不得调动,擅自调动的取消其公务员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