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7〕137号)要求,现将我省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与时间 2.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小学),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中学),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学科。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个学科。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6.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纳入面试环节进行考查。 7.从2017年下半年考试开始,对音体美专业考试的笔试公共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代码:201、202、301、302)实行单独编码(相应科目代码:201A、202A、301A、302A),考试内容暂与原科目相同。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类别的音体美专业考生在笔试报名时应按照新编码的科目报考。取得科目201A、2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小学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取得科目301A、3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考生已获得科目201、202、301、302合格成绩,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可相应替代科目201A、202A、301A、302A合格成绩;考生已获得科目201A、202A、301A、302A合格,不可替代科目201、202、301、302合格成绩。 8.从2017年下半年考试开始,在小学类别新增的“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小学全科”,在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新增的“ 心理健康教育”、“日语”、“俄语”学科。上述新增科目,笔试不考,仅在面试中考核,通过该类别“科目一”和 “科目二”的考生,面试报名时可以直接报考。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考生应在户籍、学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市州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下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