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体检标准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三)体检 体检由设岗县组织实施。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提前将体检安排通知体检对象,体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及设岗县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参加设岗县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用表为《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体检表》(附件3)。体检结果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体检对象本人,并报省教育厅。 八、公示与岗前培训 体检合格对象名单由省教育厅向社会公示。 体检合格对象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行。 九、确认拟聘用人员 经公示无异议的应聘对象,由省教育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通知各有关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十、签订聘用合同 拟聘用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到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到。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须认真进行录用前的资格复核工作,复核时凡不符合招聘条件、未出具上述材料原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聘对象,一律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资格复核无误后,应聘人员与设岗县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按已录取的招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 十一、公布招聘结果 招聘工作结束后,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文公布2016年全省特岗教师招聘结果。 十二、上岗任教 特岗教师须根据设岗县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于秋季学期开学前到聘用合同规定的学校上岗任教。同时,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的要求为特岗教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聘期待遇 (一)聘用期内,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及享受的有关政策、户口及档案管理和聘后管理等,按照湘教发〔200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岗教师服兵役的情况。服役前必须书面向设岗县教育局报告。服役期间,保留其特岗教师资格。服役期满,要求重新上岗者,须在服役期满后1个月内向省特岗办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当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纳入当年度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当年8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纳入下一年度特岗教师招聘计划。经批准重新上岗者,不需要重新考试,由原设岗县直接安排上岗,履行本年度招聘的特岗教师的职责及服务期。服役时间不计入特岗教师服务时间。 十四、其它规定 (一)应聘对象不得提供虚假、错误的材料或信息,否则,取消其报名、聘用资格。 (二)截至2016年9月仍在服务期内(含自动离职)的特岗教师,不纳入招聘范围。 (三)考试成绩并列者之一需列为面试或体检对象时,则并列者全部列为面试或体检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