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到。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单位报到。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因上述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四)试用。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高校毕业无工作经历或工作经历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年;有1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五)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试用期结束后在我区服务年限应不少于3年。未满规定服务年限不得调离本区。 八、待遇及户口 1、公开招聘的事业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成办发〔2007〕108号文件之规定,户口在本市农村地区的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原户口簿职业栏登记为“农业劳动者”的,应按实际从事的职业到公安机关变更登记。 九、纪律和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考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28-84850983(成都市龙泉驿区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咨询电话028-84846499。 附件: 1、《2013年龙泉驿区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2、《2013年龙泉驿区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