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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公告

来源:武汉人事考试网时间:2014-06-27 14:24考德上教育V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4年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

面试结束后,报考武汉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局人民警察职位考生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此项工作由市人社局(公务员局)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3]1号)执行。体能测评项目为:①10米×4往返跑,②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上述两个项目测试次数均为1次;③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每项体能测评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

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能测评问题,以《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第二十一条解释为准。

各项目的测评规则和注意事项考前向考生宣布。

二、体检、考察人员的确定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生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折算,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录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

从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街道公务员职位,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录计划数1:1.5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若招录计划为1人,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2人参加体检和考察)。报考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局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体能测评合格后,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全市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体检、考察人员,待全省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面试、体能测评结束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根据《报考指南》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相同,则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入围人选。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也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入围人选。

对部分职位考生放弃面试的,根据《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组织工作方案》要求,按以下方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一是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条件下所有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该职位。二是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数之比未达到1:3,但超过1:1的职位,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录计划数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三、体检

(一)体检的组织实施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工作。报考市级机关(含所属二级单位)职位的考生,由各招录单位负责通知考生参加体检。报考各区直机关、街道(乡镇)职位的考生,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考生并参与实施体检工作。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考生的体检,由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其中,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视力按双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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