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报考政策规定 一、本次招考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细读并理解招考公告、报考指南、职位表、考试大纲; (二)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三)网上报名、缴费确认、打印准考证; (四)参加笔试; (五)参加资格复审; (六)参加面试。部分考生还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和体能测评; (七)参加体检; (八)接受考察; (九)拟录用人员公示; (十)录用审批; (十一)转移个人档案; (十二)到录用单位报到上班。 二、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六十八条规定、《湖北省2013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拟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 (一)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的身体条件(其中,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视力按双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标准执行)); 2.具备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素质。 (二)报考基层专武干部职位的,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基层人民武装工作要求的军事技能; 2.军事理论和国防法规有一定了解。 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四)现役军人; (五)试用期内(截止2013年3月13日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和与招录机关约定的最低服务期未满的(截止2013年3月13日未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六)2012年以来报考我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选调生,因录用后拒不报到、试用期内主动放弃而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 (七)在读的非2013年6月底前的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年6月前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八)在读的、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和违约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和毕业人员; (九)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十)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及《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前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十一)报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款项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十二)未服满现役的部队退役人员不得报考基层专武干部职位。 四、各个职位的招录对象如何界定? (一)面向选调生遴选的职位,限我省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的选调生报考,并须具有两年及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乡镇(街道)工作经历必须是行政关系和实际工作都在乡镇(街道),不包括挂职和借用工作经历。 (二)面向“四项目”人员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招考的职位,限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报考。“四项目”人员是指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截止2013年7月31日前已经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并在我省服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三支一扶”(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四类人员。共青团湖北省委选派到外省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也可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不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也可以报考其他职位,但必须符合该职位资格条件。“四项目”人员中已经成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得再以“四项目”人员身份享受定向招录政策优惠。 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是指入伍前取得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退役士兵和入伍前为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在校生,在2013年6月30日前取得专科以上相应学历(学位)的退伍士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