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将予以书面警示并记录备案。仲裁员可随时查询记录,有权对记录事项作出说明,并要求对记录中确有错误的事项予以更正: (一)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主任指定的; (二)未履行披露义务的; (三)仲裁员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变更未通知仲裁委员会、或其他原因无法联络达3个月以上的; (四)因仲裁员自身原因致使仲裁庭开庭时间变更达2次的; (五)缺乏驾驭庭审能力,在质证、认证的过程中思路不清、逻辑混乱、效率低下、不能推动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 (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违背公正原则,代替或变相代替一方向另一方质证、辩论或提出具有明显诱导性问题或表现出其他偏袒倾向的; (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申辩机会的; (八)不能按仲裁委员会要求制作结案文书或制作结案文书不认真,致结案文书发生重大文字或计算错误的; (九)将结案文书委托给仲裁庭以外的人制作的; (十)不签署结案文书拒绝说明理由的; (十一)案件审理无正当理由超出审理期限的; (十二)其他违反《仲裁法》、《仲裁规则》规定的办案程序的。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一)、(二)、(四)、(五)、(六)、(七)、(十一)、(十二)项情形之一或仲裁员被选定或指定后无法联络,严重影响案件公正性及审理时限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视具体情况依职权或依仲裁庭成员的要求或依当事人的请求决定更换仲裁员。 第三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1年内被书面警告2次以上的或一届聘期内被书面警告累计满5次的; (二)1年内不参加开庭、合议、调查、制作结案文书满3次的; (三)1年内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3次的; (四)1年内致使2件案件审理超出审理期限的或1件案件超期4个月的; (五)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拒绝说明理由,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的; (七)以言行等任何方式损害仲裁委员会形象和声誉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仲裁员在聘期内被解聘的,仲裁委员会应给予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收回《仲裁员证》。被解聘的仲裁员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 仲裁员被解聘后3年内不得申请仲裁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除名: (一)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二)向案外人透露案情或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向当事人透露仲裁庭合议情况的; (三)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四)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仲裁员在聘期内被除名的,仲裁委员会应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仲裁员证》。被除名的仲裁员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 仲裁员被除名后,不得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资格。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的解聘和除名由仲裁办提出建议,经纪律监察委员会审查,报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投诉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登记并告知仲裁员,仲裁员在接到仲裁委员会转送的投诉后,应当认真对待并作出说明。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作出成立是否的结论并归档。如投诉成立或部分成立,则作为警示、考核仲裁员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实行名册制。仲裁办每年3月对不续聘、辞聘、解聘、除名的仲裁员名单进行清理并重新发布仲裁员名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为内部管理规范,不构成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1998年5月6日施行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小编推荐:2018时事政治 2018热点时评 2018年公务员时评金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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